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4年7月1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400077151號令修正公布第449條;增訂第五章第十三節節名及第356條之1至第356條之14條文,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中華民國104年9月3日行政院院臺經字第1040047867號令發布第五章第十三節條文,定自104年9月4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第10條 (命令解散)
  1.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1.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2.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3.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4.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