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4961號令修正公布第19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387條 (登記或認許之申請)
  1.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應由代表公司之負責人備具申請書,連同應備之文件一份,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由代理人申請時,應加具委託書。
  2. 前項代表公司之負責人有數人時,得由一人申辦之。
  3. 第一項代理人,以會計師、律師為限。
  4. 公司之登記或認許事項及其變更,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5. 前項辦法,包括申請人、申請書表、申請方式、申請期限及其他相關事項。
  6.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違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7. 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依第四項所定辦法規定之申請期限辦理登記者,除由主管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外,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期滿未改正者,繼續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至改正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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