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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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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4961號令修正公布第19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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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4條
(章程與無限責任股東名冊之備置)
外國公司應於認許後,將章程備置於中華民國境內指定之訴訟及非訴訟代理人處所,或其分公司,如有無限責任股東者,並備置其名冊。
公司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不備置章程或無限責任股東名冊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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