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4961號令修正公布第19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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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298條 (重整監督人之任務)
  1. 重整監督人,於權利申報期間屆滿後,應依其初步審查之結果,分別製作優先重整債權人,有擔保重整債權人,無擔保重整債權人及股東清冊,載明權利之性質、金額及表決權數額,於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期日之三日前,聲報法院及備置於適當處所,並公告其開始備置日期及處所,以供重整債權人、股東及其他利害關係人查閱。
  2. 重整債權人之表決權,以其債權之金額比例定之,股東表決權,依公司章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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