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4961號令修正公布第19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297條 (債權之申報及效力)
  1. 重整債權人,應提出足資證明其權利存在之文件,向重整監督人申報。
  2. 經申報者,其時效中斷。未經申報者,不得依重整程序受清償。
  3. 公司記名股東之權利,依股東名簿之記載,無記名股東之權利,應準用前項規定申報,未經申報者,不得依重整程序,行使其權利。
  4. 前二項應為申報之人,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未依限申報者,得於事由終止後十五日內補報之,但重整計畫已經關係人會議可決時,不得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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