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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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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4961號令修正公布第19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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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41條
(公積之使用-轉增資)
公司無虧損者,得依前條規定股東會決議之方法,將法定盈餘公積及左列資本公積之全部或一部撥充資本,按股東原有股份之比例發給新股:
一、超過票面金額發行股票所得之溢額。
二、受領贈與之所得。
前條第五項、第六項之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以法定盈餘公積撥充資本者,以該項公積已達實收資本百分之五十,並以撥充其半數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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