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4961號令修正公布第19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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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第237條 (法定與特別盈餘公積之提出)
  1. 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2.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股東會議決,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3.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提法定盈餘公積時,各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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