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4961號令修正公布第198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第172條 (股東會召集之程序)
  1. 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2. 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十五日前公告之。
  3. 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會之召集,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應於三十日前公告之。
  4. 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5. 選任或解任董事、監察人、變更章程、公司解散、合併、分割或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6. 代表公司之董事,違反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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