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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條 (股東名簿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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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名簿應編號記載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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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股東之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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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股東之股數;發行股票者,其股票號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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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給股票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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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發行無記名股票者,應記載其股數、號數及發行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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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行特別股者,並應註明特別種類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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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電腦作業或機器處理者,前項資料得以附表補充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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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公司之董事,應將股東名簿備置於本公司或其指定之股務代理機構;違反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連續拒不備置者,並按次連續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