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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條 (股票之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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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應編號,載明左列事項,由董事三人以上簽名或蓋章,並經主管機關或其核定之發行登記機構簽證後發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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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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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立登記或發行新股變更登記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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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股份總數及每股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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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次發行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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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發起人股票應標明發起人股票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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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別股票應標明其特別種類之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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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股票發行之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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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股票應用股東姓名,其為同一人所有者,應記載同一姓名;股票為政府或法人所有者,應記載政府或法人之名稱,不得另立戶名或僅載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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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股票之簽證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證券管理機關另有規定者,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