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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司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00年12月28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000294961號令修正公布第198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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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條
(聲請宣告破產)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
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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