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有價證券交易資訊使用管理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資字第1130051186號修正發布第3條、第9條、第14條、第19條、第21條、第35條、第36條;增訂第14條之1條文,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資字第1120364579號函准予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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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訊公司及電信事業等申請使用交易資訊時應繳驗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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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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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財團法人登記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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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變更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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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證照(或許可函)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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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最近年度之財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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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非以經營交易資訊為主要業務之申請使用者,申請時應符合之資格,在避免不當造成業者之參進障礙並損及市場之自由競爭之原則下,由本中心視實際需要,另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