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4月16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4月1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債字第11300585341號公告修正發布增訂第41條之1條文,並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133589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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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從事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交易相對人為符合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證券商關係人者或為證券商之受僱人員,其交易條件不得優於其他同類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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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應將前項規定納入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項目,並審慎檢核與其關係人及受僱人員承作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額度及交易條件之合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