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2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3038040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3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所有條文

  1. 會計師對受查者資產負債表日後所發生之期後事項,應依審計準則560號規定,查明所發生之重大事項是否已於財務報表調整或揭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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