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2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3038040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3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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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會計師採用管理階層聘僱或委任之專家、查核人員專家之工作作為查核證據時,應依審計準則500號、620號規定辦理,審慎評估專家之專業能力、適任能力、客觀性,及專家工作所用資料、假設、方法、結論是否合理及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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