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2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3038040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3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
所有條文
- 會計師受託查核之財務報表,應由受查者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會計師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對重大性與查核風險之考量,應依審計準則315號、320號及450號規定辦理,並應依審計準則500號規定,獲取足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出具查核報告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