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2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30380406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33條,自發布日施行(原名稱: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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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受查者更換會計師時,前任及後任會計師應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及審計準則201A號規定辦理,後任會計師若發現前任會計師與受查者有不同意見,應將其主張意見之理由,詳載於查核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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