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2月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3038040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至第6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

所有條文

  1.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依審計準則辦理之。
  2. 前項查核簽證所出具之查核報告,應載明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本會核准文號、簽證會計師姓名、簽名或蓋章及年月日;屬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者,並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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