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2月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30380406號令修正發布第4條至第6條條文及第3條附表一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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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首次申請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之查核簽證業務,應先檢具申請書及其附件(附表一),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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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申請書,應以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之名義為之,並經該所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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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會計師事務所之申請書,應由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蓋章,並由董事長簽名或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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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提出之申請書件不完備,經本會限期補正,逾期不能完成補正者,得退回其申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