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2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3000166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2條至第5條條文及第4條之1附表二,並自即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30330523號函准予備查)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依本作業辦法之規定編製與申報中文版本之永續報告書,並宜經董事會決議通過:
    1. 一、最近一會計年度終了,依據本公司「上市公司產業類別劃分暨調整要點」規定屬食品工業、化學工業及金融保險業者。
    2. 二、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檢送之最近一會計年度財務報告,餐飲收入占其全部營業收入之比率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
    3. 三、前二款以外之上市公司。但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二十億元者,得自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適用。
  2. 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之公司,第一項有關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新臺幣二十億元之計算應以淨值新臺幣四十億元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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