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30000223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7點至第10點、第12點及第2點附表,自公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636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6
  1. 實體與環境安全(CC–26000)
    1. (1)電腦機房應有門禁管制(例如:刷卡)。
    2. (2)機房應有防火設施,並應定期檢驗。另應將地震、水災等天然災害因素列入考量。
    3. (3)電腦設備應有獨立之電源供應系統,其電源供應系統應含不斷電設備及發電機。
    4. (4)應訂定設備報廢作業程序,報廢前應將機密性、敏感性資料及授權軟體予以移除、實施安全性覆寫或實體破壞,應確保報廢之電腦硬體及儲存媒體儲存之資料不可還原,並留存報廢紀錄。
    5. (5)應定期審查資訊機房門禁管制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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