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建立期貨商資通安全檢查機制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輔字第1130000223號函修正發布第1點、第7點至第10點、第12點及第2點附表,自公布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20366363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10
  1. 營運持續管理
    1. (1)應明確訂定(例如:電腦設備、通訊設備、電力系統、資料庫、電腦作業系統等備援及回復計畫)故障復原程序,並落實執行且留存紀錄。
    2. (2)故障復原程序應週期性測試,測試後應召開檢討會議,針對測試缺失謀求改進,並留存紀錄。
    3. (3)期貨經紀商之交易主機應有備援措施,並依所屬資安分級建置異地備援機房。
    4. (4)公司應擬訂營運持續計畫(含起動條件、參與人員、緊急程序、備援程序、維護時間表、教育訓練、職責說明、往來外單位之應變規劃及合約適當性等)及其必要之維護,並擬訂關鍵性業務及其衝擊影響分析,評估核心系統中斷造成之衝擊程度,並依核心系統之復原時間目標(RTO)、資料復原點目標(RPO),作為恢復核心系統、備份備援規劃及執行復原作業之依據,再依其所屬資安分級定期辦理業務持續運作演練。
    5. (5)公司應訂定資訊安全訊息通報機制(例如:正式之通報程序及資安事件通報聯絡人),針對與資訊系統有關之資訊安全或服務異常事件應依「證券期貨市場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作業注意事項」及「期貨商通報重大資安事件之範圍申報程序及其他應遵循事項」辦理,並採取適當矯正程序,留存紀錄。
    6. (6)公司發生個人資料之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等資安事故者,應立即函報期交所轉陳主管機關。
    7. (7)公司應明確訂定分散式阻斷服務攻擊(DDoS)防禦與應變作業程序。
    8. (8)公司應辦理下列資安防護事宜:
      1. a.指定人員及部門統籌並協調聯繫各有關部門。
      2. b.定期評估核心營運系統及設備,對評估結果採取適當措施,並提報董事會,以確保營運持續及作業韌性之能力。
      3. c.於永續報告書、年報、財報或公司網站,揭露年度內公司持續核心營運系統及設備營運所需之資源及落實於年度預算或教育訓練計畫等項目。
    9. (9)公司應辨識風險情境,就各項風險情境當災害發生造成資訊作業異常或中斷時,擬定各系統之應變、減災或復原措施 相關作業流程。
    10. (10)核心系統原服務中斷時,應於可容忍時間內,由備援設備或其他方式取代並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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