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0001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第16條、第28條、第40條條文,除第15條第3項序文、第4項自113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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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會計年度除經本會核准者外採曆年制,每年六月三十日辦理上半年度結算,十二月卅一日辦理年度決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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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基礎採權責發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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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帳單位為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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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報表編製單位為新臺幣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