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0001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第16條、第30條、第41條條文,除第15條第3項序文、第4項自113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財務報告指財務報表、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及其他依本準則規定有助於主要使用者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2. 財務報表應包括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3. 前項主要報表及其附註,除新設立、第四項所列情況或本會另有規定者外,應採兩期對照方式編製,主要報表並應由期貨商負責人、經理人及主辦會計人員逐頁簽名或蓋章。但股票已公開發行之期貨商,應依證券交易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4. 當期貨商追溯適用會計政策或追溯重編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或重分類其財務報告之項目時,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一號相關規定辦理。
  5. 本準則所稱重大,係指財務報告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可被合理預期將影響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主要使用者以該財務報告資訊所作決策之情形。重大之判斷取決於資訊之量化因素或質性因素,量化因素應考量認列於財務報表之影響金額,及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對期貨商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整體評估之未認列項目(包括或有負債及或有資產);質性因素至少應考量期貨商特定因素及外部因素,包括關係人之參與、不普遍之交易、非預期之差異或趨勢變動、所處之地理位置、其產業領域或營運所在地之經濟情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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