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0001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第16條、第30條、第41條條文,除第15條第3項序文、第4項自113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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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國期貨商主辦會計人員之任免,應經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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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期貨商之主辦會計人員,得由總公司授權分公司經理人全權任免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