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0001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第16條、第30條、第41條條文,除第15條第3項序文、第4項自113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他業兼營期貨業務者,於依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編製財務報告時,應增加揭露依本準則規定所編製獨立期貨部門之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附註及重要會計項目明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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