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24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0001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第16條、第30條、第41條條文,除第15條第3項序文、第4項自113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所有條文

  1. 財務報告編製之內容,應公允表達期貨商之財務狀況、財務績效及現金流量,並不致誤導利害關係人之判斷與決策。
  2. 財務報告有違反本準則或其他有關規定,經本會查核通知調整者,應予調整更正。調整金額達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標準者,應重編財務報告,並重行公告;公告時應註明本會通知調整理由、項目及金額。更正綜合損益,或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不含重分類)金額未達前述標準者,得不重編財務報告,但應列為保留盈餘、其他綜合損益或資產負債表個別項目之更正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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