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24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券字第1130380001號令修正發布第15條、第16條、第30條、第41條條文,除第15條第3項序文、第4項自113會計年度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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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應依其會計事務之性質、業務實際狀況與發展,及管理上之需要,釐訂及修正其會計制度,備供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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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會計制度之內容,期貨商應依其所營業務之性質,並因應編製合併財務報告之需要及期貨商與其各子公司會計政策之一致性,分別包括總說明、帳簿組織系統圖、會計項目、會計憑證、會計簿籍、會計報告之說明與用法、會計事務處理程序、財務與出納作業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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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商應督導子公司依前項規定訂定其會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