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30000957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1603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61057號函同意備查)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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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進修時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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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進修時數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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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任者於就任當年度至少宜進修十二小時,就任次年度起每年至少宜進修六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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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續任者任期中每年至少宜進修六小時。但當年度擔任本要點認可之進修課程授課講師,且已符合前款有關新任當年度進修十二小時之規定者,講授課程一次得抵減一小時,總抵減時數以三小時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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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修時數採累進計算方式,原則上自當年度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如因情況特殊或課程設計須跨年度計算者,應於揭露進修執行情形時一併敘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