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30000957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1603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61057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第3條 (適用對象)
  1. 上市上櫃公司應以每屆當選之董事(含獨立董事)名單,作為規劃安排對象,如有異動即予增刪調整。
  2. 本要點所稱新任之董事,係指第一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者。
  3. 本要點所稱續任之董事,係指再次擔任上市上櫃公司之董事者。
  4. 前項續任之兩次間,不以時間連續或持續受聘同一家上市上櫃公司為必要。如受聘者前次所任公司於其任期屆滿或因故解任以後始上市上櫃者,不得列為第一次之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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