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治理字第1130000957號公告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7條,並自即日起實施(原名稱:上市上櫃公司董事、監察人進修推行要點)(中華民國113年1月26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16031號公告修正發布)(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61057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第6條 (進修體系)
  1. 上市上櫃公司安排董事進修,應由下列單位主辦,符合第五條「進修範圍」所列內容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進修課程:
    1.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機關、臺灣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
    2. 二、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進修體系機構認可審核原則」認可之機構。
    3. 三、上市上櫃公司或其關係企業所舉辦,符合第五條「進修範圍」所列內容之研討會、座談會及內部訓練者,惟其可列入計算之時數,以本要點規範每年宜進修時數之三分之一為限。
    4. 四、董事參加 OECD 等國際組織或世界主要證券市場邀請之專題講座、研討會、座談會等,其主題符合第五條「進修範圍」所列內容者。
  2. 依「上市上櫃公司董事進修推行要點進修體系機構認可審核原則」認可之機構與其他機構共同舉辦時,應確保其他機構具備相當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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