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0205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2條條文;增訂第10條附件六(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64127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以所屬全部銷售機構為對象從事第十條第一項或基金宣導推廣活動時,得在不與銷售業績結合之前提下,提供贈品鼓勵銷售機構了解基金相關資料,並應遵守下列原則:
    1. 一、贈品活動應注意避免流於浮濫導致變相成為酬庸工具。
    2. 二、贈品單一成本價格上限為新臺幣三千元,且不得重複領取、不得累積金額以換取其他贈品及不得累積金額辦理抽獎活動。
    3. 三、金融商品不得為贈品。
    4.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應於每月十日前,將上個月份以所屬全部銷售機構為對象舉辦之贈品活動以附件四向本公會申報,同時如上個月份未舉辦贈品活動者,則不需申報。
    5. 五、贈品如非以現金取得,該贈品價值應以該項贈品或類似商品之零售價格、或其他可供佐證之單據文件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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