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0205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2條條文;增訂第10條附件六(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64127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為前條警語之揭示時,應遵守下列原則:
    1. 一、應以顯著之顏色、字體或方式等為之;有聲廣告應清楚的宣讀警語,且除廣播以聲音揭示外,須以易識別之字體揭示警語至少播放五秒鐘。
    2. 二、所傳達之訊息應清晰、不含糊。
    3. 三、平面廣告之警語字體大小,不得小於同一廣告上其他部分最小之字體,並應以粗體印刷顯著標示,使其在一般人快速閱覽相關廣告時,均可顯而易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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