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0205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2條條文;增訂第10條附件六(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64127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總代理人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境外基金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動有違反本行為規範規定時,總代理人及基金銷售機構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2. 總代理人或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辦理境外基金之募集及銷售業務,其廣告及營業活動得委任其他事業辦理之,但對於該事業辦理相關活動有違反本行為規範規定時,除確實有不可歸責之事由外,應依相關法令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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