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0205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2條條文;增訂第10條附件六(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64127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公會會員於從事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為廣告時,應於廣告內容中述明下列或與之相類之警語,並準用第十一條規定:
    1. 一、平面廣告:
      1. 1.應揭示「全權委託投資並非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委託投資資產之最低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委託投資資產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客戶簽約前應詳閱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之警語。
      2. 2.廣告內文提及下列情事時,應再加註之內容:
        1. (1)提及全權委託投資範圍或市場(例如:新興市場等)之經濟走勢預測時,應續與第1目警語相同之顏色及字體加註「本文提及之經濟走勢預測不必然代表本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績效」之警語。
        2. (2)廣告內容中如有公司所屬集團形象性質之文字時,應註明「○○公司獨立經營管理」字樣。
    2. 二、有聲廣告:透過廣播、電視、電影或其他相似方式,以影像或聲音為有聲廣告時,應揭示「全權委託投資並非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委託投資資產之最低收益,客戶簽約前應詳閱全權委託投資說明書」之警語。
  2. 單純登載投資管理專門知識或服務等標榜公司、企業或集團形象而不涉及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廣告,無須標示警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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