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0205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2條條文;增訂第10條附件六(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64127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本公會會員、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而製作之有關資料,及本公會會員以所屬全部銷售機構為對象舉辦之贈品活動,應列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管理,並於對外使用前,經公司法令遵循部門或權責單位適當覆核,該權責單位人員須具備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六條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五條之一同等資格,確定其內容無不當、不實陳述、誤導投資人、違反本行為規範及相關法令之情事,除新聞稿應於發稿前申報及有下列情形者外,並應於事實發生後十日內依法令規定程序將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之資料,向本公會申報:
    1. 一、登載會員公司名稱、人事、地點、股權、辦公處所、事業結構、主管或出資人、電話、傳真、網址之變動等事宜有關之廣告或文宣。
    2. 二、已申報再次使用內容無變動之案件。
    3. 三、基金銷售機構之業務人員對特定客戶提供之說明資料。
    4. 四、僅以手續費折扣方式促銷基金且未提及任何基金名稱者;或提及基金名稱但係以在公司櫃檯上擺置牌子方式為之者;或僅提及基金名稱但未涉及其他任何形式之廣告宣傳者。
    5. 五、公司對其內部人員或對其委任之基金銷售機構所製作使用並標示為內部文件之教育訓練資料。
    6. 六、其它金管會或法令規定得豁免申報之情形者。
  2. 前項向本公會之申報,有關各類型文宣資料之申報方式及其細部規範(如附件三);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資料應以網路登錄方式申報活動之舉辦人、日期、時間、地點、主題、主講人、主持人、受訪人、活動型態、是否錄影與錄音及活動有關文宣或書面資料等事項。
  3.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促銷活動時,應於從事上述活動五日前以網路登錄方式向本公會申報活動之舉辦人、日期、時間、地點、主題、主講人、主持人、受訪人及書面資料等事項;申報內容變更時,亦應立即向本公會作異動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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