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0205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2條條文;增訂第10條附件六(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64127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基金之推介顧問服務,應客戶要求製作之相關文件內容,應遵守下列事項:
    1. 一、提供境外基金之推介顧問服務時,非經金管會核准,不得涉及境外基金在台募集、發行或買賣之事宜,亦不得有廣告及其他促銷行為或以新聞報導方式,達到廣告或促銷特定境外基金之目的。
    2. 二、應遵守本行為規範第二章之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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