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會員及其銷售機構從事廣告及營業活動行為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0205號函修正發布第8條、第10條、第12條條文;增訂第10條附件六(中華民國113年1月15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364127號函同意備查)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自行製播或付費約定由他人製播之證券投資分析節目,應述明下列警語:
    1. 一、廣播證券投資分析節目:
      1. 1.於節目播放之前或之後,聲明「本公司與所推介分析之個別有價證券無不當之財務利益關係,本節目資料僅供參考,投資人應獨立判斷,審慎評估並自負投資風險」。
      2. 2.節目中如有分析或推介認購(售)權證時,聲明「權證具有高投資效益之財務槓桿特性,雖有機會以有限成本獲致極大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蒙受全額損失」。
      3. 3.節目中如有分析或推介興櫃股票時,聲明「興櫃股票登錄條件較上市(櫃)股票寬鬆,且無每日漲跌幅限制,投資人應審慎評估是否適合投資」。
    2. 二、電視證券投資分析節目:
      1. 1.於畫面明顯處揭示「本資料僅供參考,投資時應審慎評估」。
      2. 2.於節目結束前,清楚宣讀及以易識別之字體揭示「本公司與所推介分析之個別有價證券無不當之財務利益關係,本節目資料僅供參考,投資人應獨立判斷,審慎評估並自負投資風險」,並至少播放5秒鐘。
      3. 3.節目中分析或推介認購(售)權證時,於畫面明顯處以易識別之字體揭示「權證具有高投資效益之財務槓桿特性,雖有機會以有限成本獲致極大收益,也可能短期內即蒙受全額損失」。
      4. 4.節目中分析或推介興櫃股票時,於畫面明顯處以易識別之字體揭示「興櫃股票登錄條件較上市(櫃)股票寬鬆,且無每日漲跌幅限制,投資人應審慎評估是否適合投資」。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