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函請改善或處以新台幣(以下同)參萬元之違約金,但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伍萬元至伍佰萬元之違約金。須補行辦理者,應於本公司指定時限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次處以伍萬元至伍佰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1. 一、違反本處理程序關於重大訊息或法人說明會相關規定者。
    2. 二、重大訊息內容有偏頗、誇耀性或類似廣告宣傳文字之描述。
    3. 三、任意發布尚未確定之消息或公開資料與事實不符者。
    4. 四、發布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二條所訂公司治理原則不符之資訊且影響股東權益者。
    5. 五、未於本公司所定期限內提出抽查相關資料者。
  2. 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事,而未同時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申報系統或未能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同時向本公司提交文件及資料者,本公司得逕處以壹佰萬元以上伍百萬元以下之違約金,但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得加重該次違約金之處分至伍佰萬元。
  3. 上市公司違反本處理程序關於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或暫停及恢復交易之相關規定者,本公司得就每一個案函請改善或處以新台幣伍萬元之違約金,惟其於最近一年內累計課處次數達二次以上(含本次)者,該次即處以壹拾萬元之違約金;若個案情節出於故意或重大缺失、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者,本公司得處以壹拾萬元至伍佰萬元之違約金;如須補行辦理者,應於本公司指定時限內辦理,如再未依限辦理者,得按次處以壹拾萬元至伍佰萬元之違約金,至辦理之日為止。
  4.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一項所列各款情事之一,經本公司按次處以違約金,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或上市公司於接獲本公司通知應辦理記者會或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仍未依限辦理且個案情節重大者,本公司得依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之一、第五十條、五十條之一或第五十條之三之規定,對其上市有價證券變更原有交易方法、停止其買賣或終止其上市。
  5.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被處以違約金者,應於接到本公司通知後五日內向本公司財務部繳納違約金。
  6. 上市公司及第二上市公司有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情事者,本公司應將相關資料彙送主管機關憑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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