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證上一字第1130000186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號函同意照辦)

所有條文

  1. 上市公司有前條所定各款情事之一,或大眾傳播媒體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上市有價證券行情之情事,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填具「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申報書」(附表三)載明訊息內容,迅送本公司處理;除非經本公司認為有暫緩處理之必要,應迅速指派董事長、總經理、發言人或代理發言人於事實發生或傳播媒體報導之次一營業日前參加記者會,向新聞界提出說明。若國外法令對上市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為辦理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上市公司得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辦理。
  2. 為爭取時效,上市公司依前項所填具之申報書,應先經由傳真機設備或其他方式予以傳送後,再將原本送達,若原本送達後經發現與原傳真本有差異時,應由上市公司負責並公告說明。上市公司所提出之申報書應據實填報,並加蓋公司及負責人或經理人印章,以示負責。
  3. 第一上市公司、創新板第一上市公司除可指派董事長、總經理、發言人及代理發言人外,亦得指派其在我國之訴訟及非訟代理人或獨立董事依第一項規定召開記者會。
  4.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一、二、六、七、十款或有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九款前段等重大事件或其他本公司認為重大事項者,應指派前述人員親至本公司召開記者會,不得以視訊或其他方式為之。
  5. 上市公司有前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情事時,應於董事會決議後最近之非交易時間內赴本公司召開說明記者會,參與之上市櫃公司如有一家以上者應同時召開,遇有特殊情況無法即時召開並報經本公司核准者,應立即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公司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並即時補行召開說明記者會。
  6. 上市公司依本處理程序召開之記者會,必要時,得以投資人可參與之重大訊息說明會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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