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銀行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6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法字第11202745811號令修正發布第12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銀行除依格式N揭露關係人資訊外,應依國際會計準則第二十四號規定,充分揭露關係人交易資訊。
  2. 於判斷交易對象是否為關係人時,除注意其法律形式外,亦須考慮其實質關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能證明不具控制、聯合控制或重大影響者外,應視為實質關係人:
    1. 一、公司法第六章之一所稱之關係企業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2. 二、受同一總管理處管轄之公司或機構及其董事、監察人與經理人。
    3. 三、總管理處經理以上之人員。
    4. 四、對外發布或刊印之資料中,列為關係企業之公司或機構。
    5. 五、其他公司或機構與銀行之董事長或總經理為同一人,或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關係。
  3. 關係人交易如有與非關係人交易條件不同之情形,應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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