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新興科技資通安全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01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12條、第13條;增訂第11條條文,原第11條、第12條遞移至第12條、第13條(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5381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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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條 (物聯網設備安全控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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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就具備網路連線功能且有連接外部或內部網路之自動化辦公(OA)設備,應訂定物聯網設備資訊安全辦法,其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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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備盤點評估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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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備軟體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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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備權限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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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設備連線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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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供應商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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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例外控管措施:物聯網設備存在已知弱點且無法更新,或因設備功能限制無法落實本條第二、三、四款規範之例外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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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不具備管理功能之感測器仍應依本條第一、四、五、六款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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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評估作業及控管措施應定期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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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採購物聯網設備時,宜優先採購取得資安標章之物聯網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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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應定期辦理物聯網設備使用及管理人員資安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