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新興科技資通安全自律規範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01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12條、第13條;增訂第11條條文,原第11條、第12條遞移至第12條、第13條(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53817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第7條 (物聯網設備安全控管)
  1. 公司就具備網路連線功能且有連接外部或內部網路之自動化辦公(OA)設備,應訂定物聯網設備資訊安全辦法,其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1. 一、設備盤點評估作業。
    2. 二、設備軟體控管措施。
    3. 三、設備權限控管措施。
    4. 四、設備連線控管措施。
    5. 五、供應商管理。
    6. 六、例外控管措施:物聯網設備存在已知弱點且無法更新,或因設備功能限制無法落實本條第二、三、四款規範之例外控管措施。
    7. 七、不具備管理功能之感測器仍應依本條第一、四、五、六款辦理。
  2. 前項評估作業及控管措施應定期更新。
  3. 公司採購物聯網設備時,宜優先採購取得資安標章之物聯網設備。
  4. 公司應定期辦理物聯網設備使用及管理人員資安教育訓練。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