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新興科技資通安全自律規範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信顧字第1130050113號函修正發布第2條、第12條、第13條;增訂第11條條文,原第11條、第12條遞移至第12條、第13條(中華民國113年1月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120153817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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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條 (雲端運算服務運作安全)
- 公司應事先評估使用雲端運算服務之風險,若雲端運算服務涉及關鍵性系統、資料或服務者,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相關運作安全規範,其內容包含下列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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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為使用者時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提供者之遴選機制及查核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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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為提供者時應訂定雲端運算服務安全控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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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就雲端服務中斷及終止應訂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