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興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5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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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進行興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時,除就所發現受查公司之重大異常情事,進行必要項目之內部控制制度查核外,並就受查公司內部稽核人員所訂之年度稽核計畫選取三項以上之稽核項目進行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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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查公司應於本中心規定期限內檢送下列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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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年度內部稽核計畫及查核項目之自行檢查報告、稽核報告、追蹤報告暨其相關工作底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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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最近期會計師出具之內控建議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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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其他本中心認為有必要提供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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