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預計於營業日下午五時前公開或召開董事會決議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於公開或召開前一營業日,填具「暫停交易申請書」(附表四)載明相關事由及內容,向本中心申請暫停交易,但因情事急迫致無法於時限內申請者,得於公開或召開之營業日上午七時前申請:
    1. 一、嚴重減產或全部停工者。
    2. 二、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所訂各款情事。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3. 三、向法院聲請破產或重整者。
    4. 四、合併、分割、收購、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或復為撤銷者。但依企業併購法第十八條第七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九條第六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二項、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進行無須經股東會決議之併購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5. 五、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新產品、新技術之開發進度有重大進展者。但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無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6. 六、其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
  2. 上櫃公司之有價證券經暫停交易者,暫停事由如有重大變化時應即時向本中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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