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月10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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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應訂定申請暫停及恢復交易作業程序,並經董事會決議通過。該程序應明確規範最終核決層級,且不得低於總經理或相同職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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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櫃公司依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及第十三條之三第一項規定填寫之申請書,準用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