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4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上櫃公司應依下列各款所定申報期限,將重大訊息內容或說明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1. 一、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者,除第四十款應於接獲本中心通知後一小時內輸入外,餘應於事實發生日起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二小時前輸入。但於其前發布新聞稿者,則應同時輸入。
    2. 二、發現大眾傳播媒體報導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或報導內容有足以影響上櫃有價證券行情之情事,或報導與事實不符者,應立即輸入重大訊息,至遲不得逾發現後二小時。
    3. 三、有第十一條第一項所定各款情事之一,除發生該條第一項第七款情事,應於召開記者會之同時或會後二小時內,將事件內容輸入外,其餘各款情事應於事實發生日或傳播媒體報導之當日將事件內容輸入,且至遲應於記者會後二小時內輸入。
  2. 前項第一款所稱事實發生日係指協議日、簽約日、付款日、委託成交日、過戶日、董事會或其設置之委員會決議日或其他足資確定交易對象及交易金額之日孰前者。但屬需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投資者,以上開日期或接獲主管機關核准之日孰前者為準。
  3. 第一項各款之申報期限,應以臺灣時間為準,且申報內容應以中文方式為之,惟亦得同時以英文揭露。另國外法令對上櫃公司依本處理程序所應代為申報之重大訊息有時間限制之規定時,得配合國外企業之時限同時對外發布。第一上櫃公司得委託訴訟及非訟代理人辦理重大訊息申報。
  4. 上櫃公司於我國境外發行有價證券者,於該有價證券存續期間內,遇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應同時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以英文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另遇有依上巿地國、註冊地國法令或其他證券交易所規章規定應即時申報之重大情事者,應同時將該訊息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且就上巿地國、註冊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函詢事項,遇有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應即時將函詢及函覆內容副知本中心。
  5. 上櫃公司於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或最近一次召開股東常會時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符合一定標準者,遇有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應同時將該訊息內容或說明以英文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6. 前項之適用時程及標準如下:
    1. 一、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七月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五十億元以上者。
    2. 二、自民國一百十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一百億元以上,或最近會計年度召開股東常會股東名簿記載之外資及陸資持股比率合計達百分之三十以上者。
    3. 三、自民國一百十一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者。
    4. 四、自民國一百十三年起,最近會計年度終了日之實收資本額達新台幣六億元以上者。
  7. 第二上櫃公司有第五條規定之情事,應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期限辦理申報,但屬第五條第一項第十八款規定之情形,至遲應於當日依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得申報重大訊息之時段內儘速辦理。
  8. 前項情形如屬其所屬國或上市地國法令規定者,應依其法令規定之期限內,同時將訊息之內容或說明等,以中文輸入本中心指定之網際網路資訊申報系統。
  9. 第二上櫃公司遇有所屬國或上巿地國證券監理機構或證券交易所函詢事項,如對其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同時將函詢及答覆內容副知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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