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管理處理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外國興櫃公司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及定期專案查核方面,本中心於年度及第二季應就外國興櫃公司(不包括已申請上櫃或上市者)選定至少百分之三十五為受查公司進行查核,且外國興櫃公司每五年至少需被選定為受查公司一次。本中心於外國興櫃公司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一個月內將受查公司名稱、需專案查核原因及查核重點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其後二個月內完成實質審閱工作再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實質審閱期間。惟外國興櫃公司未依規定期限日內抄送財務報告者,其實質審閱期限則以公司抄送日起算。
  2. 本中心除應依實質審閱檢查表所列檢查項目,逐一詳實查核其會計處理是否合理外,另於進行定期專案查核前,應擬訂主要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本中心於查核後作成定期專案查核報告,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 一、主要查核項目對公司之影響及其因應措施之說明。
    2. 二、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對相關查核項目之查核情形暨評估意見,及必要時,簽證會計師對相關事項出具之意見。
    3. 三、查核時發現違反證券相關法令之事項。
    4. 四、本中心綜合分析意見、建議事項及採行之措施。
  3. 本中心進行外國興櫃公司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及定期專案查核時,準用前條第二項及第四項至第六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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