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管理處理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本國興櫃公司財務報告實質審閱及定期專案查核方面,本中心於年度及第二季應就本國興櫃公司(不包括已申請上櫃或上市者)選定至少百分之五為受查公司進行查核,於檢送財務報告期限日後一個月內將受查公司名稱、選案原因、需實地查核原因及查核重點陳報主管機關備查,並於其後二個月內完成實質審閱工作再陳報主管機關備查,必要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延長其實質審閱期間。惟興櫃公司未依規定期限日內抄送財務報告者,其實質審閱期限則以公司抄送日起算。
  2. 本中心依下列標準選定受查公司:
    1. 一、按下列標準選案:
      1. (一)營業收入、營業利益或稅前淨利與去年同期相較,變動較大者。
      2. (二)對採用權益法認列之關聯企業及合資損益之份額有重大之投資損失者。
      3. (三)與關係人之進、銷貨交易、應收關係人款項或預付關係人款項、或股權、資產買賣金額重大或交易條件異常者。
      4. (四)本期取得或處分不動產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且占期末總資產百分之三以上者(建設公司取得或處分營建用地者,不適用)。
      5. (五)背書保證金額過高者。
      6. (六)期末資金貸予他人金額合計達權益百分之十以上,或本期增加之資金貸予他人金額達權益百分之三以上者。
      7. (七)財務比率不佳者。
      8. (八)會計項目重大變動者。
      9. (九)本期營業活動產生之淨現金流量為淨流出且金額占期末總資產百分之三以上者;或本期營業活動產生之淨現金流量較上期金額減少達百分之五十且達期末總資產百分之三以上者。
      10. (十)當期非流動之股權投資增減金額占權益比重較高者。
      11. (十一)登錄滿二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而未申請上櫃(市)者。
    2. 二、符合下列事項者列為必要受查公司,但經分析後認為無須執行查核者得不列入:
      1. (一)財務報告形式審閱所發現異常之公司。
      2. (二)主要營業項目有重大變更者。
      3. (三)凡達到前款第三、六目且金額重大,而未於上一期執行專案審查者。
      4. (四)當期無形資產較上期增加或減少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占總資產之比例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5. (五)自結營業收入與會計師查核(核閱)數差異達百分之五以上。
      6. (六)最近三年連續虧損,且當期稅前淨利較去年同期增加數占財務報告所列股本比率達百分之三十以上。但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前開有關股本百分之三十之計算應以淨值百分之十五替代之。
      7. (七)獨立董事解任致審計委員會或薪資報酬委員會無法召開者。
      8. (八)本中心基於其他原因認為有必要者。
    3. 三、申請登錄興櫃併送申報辦理公開發行,且其公開說明書僅檢附最近年度財務報告者,其登錄興櫃後出具之最近期財務報告,應列為受查標的。
  3. 前項被選定之受查公司,除應依實質審閱檢查表所列檢查項目,逐一詳實查核其會計處理有無違反相關法規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外,另於進行定期專案查核前,應擬訂主要查核項目及查核程序。本中心於查核後作成定期專案查核報告,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 一、主要查核項目對公司之影響及其因應措施之說明。
    2. 二、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對相關查核項目之查核情形暨評估意見,及必要時,簽證會計師對相關事項出具之意見。
    3. 三、查核時發現違反證券相關法令之事項。
    4. 四、本中心綜合分析意見、建議事項及採行之措施。
  4. 查核項目應注意下列事項:
    1. 一、二期對照之資產負債表及綜合損益表項目金額有重大差異者是否有異常情事。
    2. 二、衍生性商品交易是否依規定揭露。
    3. 三、關係人交易是否有異常情事。
    4. 四、有無非因公司業務交易行為有融通資金之必要,而將資金貸與他人之情事。
    5. 五、鉅額資產買賣有無異常情事。
    6. 六、有無非因公司業務交易行為之必要,而為他人背書保證者。
    7. 七、重大訊息申報內容有影響營運狀況者是否有異常情事。
    8. 八、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申報之「財務業務重大事件檢查表」有重大事件、查核結論有重大異常情事,或前次財報實質審閱查核所列異常事項之追蹤情形。
  5. 審閱期間若有必要時,得要求興櫃公司之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對相關查核項目進行查核及提出評估意見,並得洽請簽證會計師表示意見或調閱會計師之相關工作底稿。完成財務報告審閱及定期專案查核後,應明確表示審閱結論及具體處理之意見,本中心就選樣公司於出具專案查核報告後,應繼續追蹤瞭解其營運狀況之變化情形。
  6. 前項查核如有下列情形者,應即迅予處理並函知輔導推薦證券商:
    1. 一、發現有重大異常或違反證券相關法令者,即陳報主管機關處理。
    2. 二、發現內部控制制度有重大缺失者,即陳報主管機關洽受查公司委請會計師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並出具審查報告。
    3. 三、有違反本中心章則時,即依規定予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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