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管理處理程序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月10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櫃監字第11300502881號公告修正發布第7條、第8條條文,自公告日起施行(中華民國113年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審字第11203638541號函)

所有條文

  1. 興櫃公司發生前條所列之重大事件時,本中心除依「興櫃審查準則」辦理查證與公開外,應就該公司所發生之重大事件進行瞭解分析,調閱推薦證券商對該重大事件之查核分析報告及搜集相關資料及掌握其案情,並即填製分析報告。若受查公司為本國興櫃公司,倘發現重大異常情事應執行實地查核,重大事項標準查核程序由本中心另訂之;受查公司為外國興櫃公司,經洽請推薦證券商及簽證會計師說明後,倘仍未能釐清是否有重大異常情事者,外國興櫃公司應配合本中心或本中心指定之會計師或專業機構,依本中心指定之查核範圍進行專案檢查,並將檢查結果提交本中心,且相關查核費用由該受查公司負擔。
  2. 本中心實地查核或前項專案檢查完竣後,應撰寫重大事件專案查核報告,其內容包括下列項目:
    1. 一、公司財務業務基本資料。
    2. 二、公司發生重大事件之原因,該事件對其公司本身、所屬集團、產業及市場影響之說明,及公司之因應措施。
    3. 三、主辦輔導推薦證券商對該重大事件之查核評估意見,及必要時,簽證會計師對相關事項所出具之意見。
    4. 四、重要查核項目及查核結果。
    5. 五、違反證券管理法令及本中心章則規定之事項。
    6. 六、本中心綜合分析意見、建議事項及採行之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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